課程: 論文研討(四)
日期 : 2013/04/12
個資: 自然人之所有活動紀錄 <類型包含>紙本,資料庫,電子檔案等
定義: 具可直接識別個人之資訊
收集個資在執行非法律公務目行為時須直接告知
個資持有者需對個資具適當安全維護
個資不可做為特定目的利用(具行政責任)
如具故意行為觸犯營利意圖與侵犯(具刑事責任)
可提民事訴訟,20人以上可提團體訴訟
心得:
比起一些相關較薄弱領域的相關內容,這次聽的東西實用多了,個資洩漏問題載台灣其實從很早以前就很嚴重了,就我個人而言,載能力所及之處,多多少少都有基礎的防範手段,因此問題不大