課程: 論文研討(四)
日期 : 2013/04/12
時間 : 13:50 ~ 15:30
學生 : 資傳研二 溫千力
演講者 :陳鴻彬 顧問
心得報告:
民國84年時公佈施行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,但部分內容早已無法因應現今社會實際資料利用現況,因此在民國99年完成修法,並更名為個人資料保護法,擴大適用範圍,但其中部分條文仍受爭議,所以在民國101年10月1日正式實施。
個資法立法目的為規範個人資料之蒐集、處理及利用,個資法的核心是為了避免人格權受侵害,並促進個人資料合理利用;個人資料是指自然人出生至死亡的所有社會活動記錄總和,因此死亡證明書並無受個資法保護範圍;而個資法特別把醫療、基因、性生活、健康檢查、犯罪前科等資料歸納於特種資料範圍內,此類資料除非特殊情形,不得蒐集、處理或利用。個資法主要從蒐集(指以任何方式取得個人資料)、處理(指為建立或利用個人資料檔案所為資料之記錄、輸入、儲存、編輯、更正、複製、檢索、刪除、輸出、連結或內部傳送)和利用(指將蒐集之個人資料為處理以外之使用)等三個層面,來規範個人資料的合理利用,新個資法所保護的資料型態,也從原本的電腦處理之個人資料,延伸到無論是電腦處理的數位個人資料,或是紙本的個人資料,皆適用於直接或間接識別之個人資料中。
在蒐集個人資料時,個資法規定蒐集者應盡告知義務,除了部分特殊情形外,必須盡到告知當事人的義務;處理與利用個資時,必須於個資法所明訂之規定範疇內,並與原先蒐集目的有關聯,不得擅自挪用,並在特定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時,主動或依當事人之要求,刪除、停止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。
在以前,若發生個資遭到不法蒐集、處理、利用等糾紛時,受害者必須親自舉證,獨自進行訴訟,新的個資法規定,不但舉證責任歸屬於被告機關的責任,也建立團體訴訟(20人以上)機制,可由公益團體出面代表所有受害者進行訴訟,發揮民間團體之力量,保護受害者。
演講最後的提問雖然可進行團體訴訟,但需要20人以上且還必須衡量訴訟費用與賠償金額是否划算,因此實際進行訴訟還是有困難;當在處理個人資料時要做好安全維護措施以防止洩漏,認識個資法讓我們保護自己的權益並了解如何避免觸法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