課程:論文研討(四)
日期:2013/04/12
時間:13:50 ~ 15:30
學生:資傳研二 葉怡婷
演講者:陳鴻彬 顧問
心得報告:
今天討論的議題是最近幾年非常夯的「個資法」,尤其是針對網路發達之後個資法的議題做討論。但其實個資法並不是在最近才成立,早在民國84年8月11日時就已經公布並施行「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」,可是網路的快速發展,使得這些法令早已不敷使用,因此近年來陸續修法、調整,於民國101年10月1日正日實施「個人資料保護法」,不再界定於電腦上之蒐集之資料,而是擴及所有型態的個人資料。至目前為止個資法仍被受注重,在此期間還一度因為過度重視個資法,而造成濫用的情形。所以每個人都應該了解個資法,才能夠在此法律條款的適度應用之下得到最好的服務(必要的資料蒐集與使用),更重要的是保護自身的安全。
個人資料保護立法的目的在於「避免人格權侵害,促進個人資料合理利用」,而其重點在於「保持個人資料的正確性,並且告知當事人所蒐集的特定目的,以及安全處理與使用方式與範圍,並做好適當的刪除與銷毀工作」。
而個資法又將資料分為三個種類:一般資料、特種資料、其他資料,如圖1。目前特種資料(個資法第六條)除特殊情況,否則不得蒐集、處理或利用。
另外,新版的個資法也將範圍擴大,包含以下各點:
1.
適用主體:公務機關與非公務機關 → 各行各業及個人
2.
保護客體:電腦或類似設備處理之個人資料 → 任何方式保存之資料
3.
增訂告知義務:直接或間接蒐集皆須告知,非由當事人提供之個人資料,必須在實施之一年內完成告知;另外,當事人有拒絕行銷之權利。
4.
加重罰則,民事賠償及刑事處罰皆提高(詳情可上網查閱)
5.
域外效力:公務機關及非公務機關,在中華民國領域外對中華民國人民個人資料蒐集、處理及利用者。
6.
擴及委外第三人:受人或各種機關蒐集個人資料者,此法亦適用。
演講的最後提到,若不幸發生個資遭到不法蒐集、處理或利用時的處理方式。在過去,只能親自舉證、自行進行訴訟,而新法則將此責任歸於被告機關,並且在當事人二十人以上可透過民間團體的力量(例如:財團法人、公益團體),提出損害賠償訴訟,但此部分的費用則需自行衡量。
因此,該如何做好個人資料的保護,有賴每個人自身對個人資料的意識,在每次關乎到自身資料填寫時,必須審慎的考慮、注意,但也不要因過度的看重而使資料蒐集不易,造成行事或服務上的阻礙。總而言之,個資法目的在於「避免人格權侵害,促進個人資料合理利用」,妥善的保護及使用個人資料,才不致後續無謂的傷害發生。